2025年4月8日
枢正普法
【枢正普法】法律实践中推定的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
发布时间:2024-12-24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24日,被告人应某某酒后驾驶超限货车,在317国道与道路边同向行走的被害人周某发生碰撞,造成周某死亡。事故发生后,坐在副驾驶的王某提醒应某某可能发生了事故,但应某某减速观察后视镜称无事故发生并驶离现场。次日凌晨,应某某被抓获。经检验,应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2.8毫克/100毫升。公安机关认定应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应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但未取得谅解。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被告人应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某某在同车人提醒有人后,采取了避让措施,被提醒可能撞到人后,通过减速查看后视镜进行确认,足以证明应某某对当时可能发生交通事故已有明确的认知,在这种情况下,应某某负有确保安全、停车查看是否发生交通事故的义务,但应某某并未履行该义务而直接驶离事故现场。结合事故发生时间、天气状况等因素,应某某减速查看后视镜的措施明显不足以得出其辩称没有撞到人的判断。应某某明知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极度不负责任,漠视生命,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关于安全行驶的规定,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结合尸体检验和现场勘验,不能认定被害人系得不到救助而死亡,不能认定应某某具有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节。应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装载物品,依法应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应某某虽未取得死者家属的谅解,但已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实际履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一、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首先应认定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造成了交通事故。判断是否明知,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不仅要看行为人的供述,还应从肇事的时间、地点、路况、视线以及行为人具备的知识、经验等方面客观评判是否明知,从而准确认定是否构成“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法条举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之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

 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

 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

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

笔者认为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为推理性的过程,使用范围不局限于民事、刑事案件当中。其在一定程度上与证据原则相悖,但在社会秩序和人文道德的观念上是站得住脚的。法官站在一般人认知的角度行使自由裁量权,既考验法官对案件细节的了解程度,也考验法官对社会一般现象的主观认识是否贴合大众的认知。当事人在诉讼中容易缺乏证据意识,思维上难以形成连贯性。这时候法律就要发挥家长主义的特点,不但在法条上留出允许当事人犯错的空间,也要收紧对不正思想的纠正。“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一裁判要点的背后,是法律对法官投身真实社会的要求,也是对普通老百姓思维方式的教导。

在本案中,涉案人员明知可能有交通事故的发生,却抱有侥幸心理,放任损害结果给他人造成伤害,是一种对生命的漠视,是不负责任的表现。法官推定涉案人员主观故意,这种推断于法、于理均有无可争议的依据。

“无知者无罪”始终是道德层面免责的理由,但法律作为道德的底线,不能仅以一方的主观说辞作为判断依据。与之相似的,劳荣枝案虽已盖棺定论,但其以“不懂法”抗辩无罪的行为,深深的刻在了每一个受害人家属以及关注该案件的人心里。法律是法治社会对普通人认知的要求,是指导人们做事的准绳。所有自认为被冤枉的行为,都应当是经得起“知道或应当知道”推敲的。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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