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分享一起我所符泽民、白佳丽律师代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成功撤销了原《保险赔付三方协议》,当事人再次获赔十三余万元,极大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21日,A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向南右转弯通过路口时,与向西右转弯的B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使A某及电动自行车乘车人受伤,造成两车局部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A某负主要责任,B某负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乘车人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A某到东胜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4天,经医院诊断A某主要伤情为:肩锁关节脱位左、肋骨骨折左侧2-4肋、腓骨骨折左侧、创伤性湿肺。
2023年10月20日,A某和B某、保险公司三方之间协商签订了一份《车险赔偿协议书》,协议内容为:“赔付金额共计33963.16元(包含医疗费13036.96元、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此次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事项一次性协商解决,其他损失部分和费用由A某、B某和保险人另行协商,自行处理,与保险公司无关。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互不纠缠,任何一方都不得再向保险人主张任何权利。”保险公司已按协议约定赔偿A某33963.16元。
后A某咨询专业人士时被告知其伤情极有可能构成伤残,随即到鄂尔多斯市安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于2024年3月26日出具了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A某左肩关节功能障碍的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评定为120-180日,护理期评定为30-60日,营养期评定为30-60日。
A某找到我所委托代理该案,我所符泽民、白佳丽律师抓住案件关键点,向法院提出要求撤销《保险赔付三方协议》及并对伤残等级、营养期、护理期进行司法鉴定的诉讼请求。后鉴定意见为:致残程度为十级,误工期评定为60-180日,护理期评定为30-60日,营养期评定为30-60日。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关于诉前三方达成的车险赔偿协议书是否撤销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可被撤销的合同应符合“存在重大误解的;成立时显失公平的”等条件,本案中,原告A某系理发师,并不具有处理交通事故赔偿的专业知识,被告保险公司与原告A某订立的协议是在未对伤者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情况下达成的。客观上,在达成调解协议时作为非专业人士的A某并不能对自己的伤情作出准确判断,而保险公司作为专业承保机构,处理交通事故赔偿的经验和能力显然远高于A某。另从利益平衡角度来看,原告A某的实际损失与协议约定的数额相差甚远。综上,我院认定原告在达成调解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 协议内容显失公平,应予撤销。
律师讲法典
最高院明确:关于交通事故一次性赔偿协议效力的司法认定问题,即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按双方达成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履行完毕后,赔偿权利人是否可以再次要求承保赔偿义务人车辆的保险公司赔偿差额部分的损失问题。对此,应考虑赔偿数额、受损害方对伤残等级认识、签订协议时的紧迫程度等因素综合加以认定。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赔偿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与法律规定不一致即属可撤销。一般只有在赔偿权利人经后续检查发现伤势较重,对自身伤情认识有重大误解,受害程度超出赔偿权利人订立协议时的合理预计范围,所支付的赔偿费用远远低于当事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在赔偿权利人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下,可以认为该赔偿协议显失公平符合可撤销情形,此时赔偿权利人要求赔偿义务人或者承保赔偿义务人车辆的保险公司赔偿差额损失部分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当予以支持。除此之外,即便赔偿的数额与法律规定有些许出入,也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实体权利的处分,各方当事人应当受赔偿协议的约束,不得出尔反尔,赔偿义务人履行后赔偿权利人不得再次起诉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