枢正普法
【枢正普法】出租车被撞 停运损失谁来赔?
发布时间:2024-07-11
出租车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停运影响收入谁来赔偿?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17日,齐某驾车与出租车司机马某在行驶时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根据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马某无责任。事故后,马某于1月17日将车辆送去维修,于2月9日维修完毕,共计维修24天,相应维修费费用已由齐某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支付。

因马某驾驶车辆为运营车辆,双方对马某所要求的停运损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马某将齐某及齐某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大雁矿区人民法庭。

保险公司辩称,原告起诉的损失属于停运损失,属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免责情形,根据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事项条款规定停运损失不属于商业险赔偿范围,且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已经用在了原告所产生的修理费用上,遂保险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齐某辩称,原告要求停运损失的数额过高,对原告要求停运损失的标准及天数均有异议。

法院审理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法庭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法院认为,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作为格式条款,在投保人声明中虽然有投保人的签名,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保险公司未提供其它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明确说明义务,故不能证明其对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法庭不予采信。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此案中停运损失属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应由肇事方赔偿。法庭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同行业通常情况下的收入酌定案涉车辆停运损失的合理金额,超过部分,法庭不予支持。因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100万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上述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支付。遂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某停运损失。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来源:鄂温克族自治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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