枢正普法
【枢正普法】申请执行人在另案中为被执行人,能否转让债权?
发布时间:2024-03-26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起草过程中,对该问题进行了研究,并在第9条规定,可以变更、追加的条件是“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

      这里的“依法”,可以排除通过债权转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也就是说,在同一当事人既有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又有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情况下,执行法院应当注意采取冻结债权的措施,禁止其将申请执行的案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以维护其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债权人利益。

      当然,这里存在一个问题,即在同一法院个案中,如未明确采取冻结债权的措施,当事人将其申请执行的案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要求变更申请执行人的,审查中可以考虑相关案件受理和执行的情况、当事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时间和具体情况、执行法院对相关案件在程序上或技术上的控制情况等,认定执行法院对其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债权是否存在可视为或相当于已经冻结的因素,并据此决定是否予以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人。

      但也需要注意的是,转让债权并不必然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关键在于转让债权是否有充分的对价。同时,即便执行法院在审查时因不清楚申请执行人是否对外负债、转让债权是否损害第三人利益而作出变更裁定,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人也可以根据《民法典》(2021年施行)第538条至第542条的规定提起债权人撤销诉讼解决。

来源:邵长茂著|《执行法律适用方法与常见实务问题327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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