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债务人在被强制执行后提出异议,仍视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产生阻却执行的效力。
阅读提示:在申请执行人申请次债务人,即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对被执行人负有的到期债务后,法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次债务人送达冻结到期债权裁定,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并明确告知次债务人异议期限。但如果法院未向次债务人指定提出异议的期限时,次债务人应当何时提出异议?如果在强制执行措施后再提出异议,是否能够产生阻却执行的效力?本期,我们通过一起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来分析这个问题。
裁判要旨
案情简介
一、2015年6月至7月,某园林中心作为发包人与某建设公司签订工程合同,随即某建设公司与某宏公司签订承包合同,约定该工程由某宏公司建设承包施工。
二、2015年10月26日,北京仲裁委裁决某建设公司向某油公司偿还本金4000万元及利息,某房地产公司,某顺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2015年11月17日,廊坊中院立案执行。
四、2017年6月22日,陕西高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某园林中心向某宏公司支付涉案项目款项及工程质保金。
五、2019年6月5日,廊坊中院作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继续冻结某园林中心应给付给某建设公司的工程款5600万元及相应的工程质保金。
六、同日,廊坊中院作出责令协助单位追款通知书,认为某园林中心擅自支付47,218,446.62元,责令某园林中心追回该款项。
七、2020年4月23日,廊坊中院作出责令协助单位追款通知书,责令某园林中心追回私自支付的款项8,781,553.38元。
八、某园林中心提出异议,认为某建设公司对某园林中心不享有到期债权,并且某园林中心系向某宏公司支付的款项。廊坊中院认为某园林中心作为发包人与某建设公司签订工程合同,而某宏公司系挂靠某建设公司与某园林中心签订的施工合同,某园林中心与某建设公司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最终裁定驳回某园林中心的异议请求。
九、某园林中心不服,向河北高院申请复议。河北高院审理后裁定驳回某园林中心的复议申请。
十、某园林中心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最终撤销了异议裁定、复议裁定以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责令协助单位追款通知书等文书。
裁判要点及思路
实务要点总结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现结合法院裁判观点,针对执行到期债权问题,总结要点如下,供实务参考。
一、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需要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除送达冻结到期债权裁定、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外,也应告知他人异议期限。若未就异议期限进行告知,则他人即使在强制执行措施实施后提出异议,也视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二、第三人超过期限才提出不存在到期债务的异议,法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对该到期债务是否存在以及到期债权的具体数额进行实质审查。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我们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我们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相关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
29.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
30.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45.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
46.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
47.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48.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本规定所指的异议。
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
49.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
50.被执行人收到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后,放弃其对第三人的债权或延缓第三人履行期限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仍可在第三人无异议又不履行的情况下予以强制执行。
51.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
52.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
53.第三人按照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债务或已被强制执行后,人民法院应当出具有关证明。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2〕11号)】
第四百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处理。
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以下为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本院认为”部分就此问题发表的意见:
案件来源
《某园林中心、某集团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执监573、574号】
延伸阅读
在检索大量类案的基础上,云亭律师总结相关裁判规则如下,供读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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