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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的黄金37天
发布时间:2023-08-09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逮捕前的侦查期间最长有37天时间,即刑事拘留最长30天加提请批准逮捕最长7天。笔者认为,该37天是刑事辩护的黄金37天。现通过分析笔者办理的一起妨害安全驾驶罪案件来介绍律师在黄金37天所起的作用。

案情简介:

侦查机关指控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醉酒状态下乘坐公交车,因未佩戴口罩且未及时扫疫情行程码与公交车司机发生争吵,后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李某某用装有杂物的黑色塑料袋砸向公交车司机,影响公交车正常行驶。侦查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立案侦查。

笔者在接受犯罪嫌疑人家属委托后,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会见

  笔者认为本案中侦查机以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是错误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重罪,该罪中的“其他危险方法”应当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具有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该罪量刑起刑点较高,即使尚未造成严重的后果,量刑仍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而本案中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不具有如此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嫌疑人可能涉及到妨害安全驾驶罪,该罪为轻罪,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通过向犯罪嫌疑人解释可能涉及的罪名,有效的缓解犯罪嫌疑人的焦虑情绪。

同时笔者通过向犯罪嫌疑人询问发现本案中由于公交车司机突然急转弯,导致犯罪嫌疑人摔倒。这是本案中双方发生冲突的重要原因。律师认为该重要线索是本案的突破点。

2、取证

根据会见犯罪嫌疑人收集到的线索,律师向侦查机关申请调取事发时的监控录像,将犯罪嫌疑人提出的问题向侦查机关做了说明,申请办案人员将犯罪嫌疑人陈述与现场录像进行对比验证,最终证实了犯罪嫌疑人的陈述。

3、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进行及时沟通

因为国家赔偿、错案追究等原因,犯罪嫌疑人一旦被逮捕,将很难被判处无罪,往往只能追求轻判。而在37天之内,我们至少有两次机会可以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第一是与侦查机关沟通,争取取保候审或者撤销案件。第二是向检察院侦监部门请求不予批捕,只要不批准逮捕,就会变更强制措施。

在本案中针对犯罪嫌疑人提供的线索,笔者及时与侦查机关提出了犯罪嫌疑人《不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的法律意见书》。但是由于侦查机关的办案惯性未采纳笔者的法律意见,并且随即侦查机关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

笔者随即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并向检察官当面力陈以下几点理由:

(1)侦查机关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报捕是错误的,犯罪嫌疑人可能涉及到的罪名是妨害安全驾驶罪。(2)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也不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其行为不存在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的行为。犯罪嫌疑人在被驾驶员故意急打方向摔倒在车门口后,只是将手中塑料袋下意识甩向驾驶员且没有击中,只是质问驾驶员是否是故意将其摔倒,随后再无其他过激动作。该行为达不到刑法上“暴力”对行为强度及连续性的要求。该行为没有干扰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危及公共安全。不符合妨害安全驾驶罪的构成要件。(3)驾驶员对案件事实的发生存在过错。(4)犯罪嫌疑人构成自首并且其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较小。(5)最后建议检察院作出不予逮捕决定。

检察官在充分听取笔者意见并认真分析案件后做出了不予逮捕的决定,随后公安机关撤销了刑事立案,对犯罪嫌疑人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案通过律师的专业、积极的沟通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到了最有利的结果。

刑事诉讼是一项比较专业的工作,在这“黄金37天”内,很多工作都是只有律师能做的,所以在家庭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聘请专业的刑事律师及时去做相关的工作,尽最大的可能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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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枢正律师事务所 郭云飞律师、张乐律师、高宇律师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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