枢正普法
【枢正普法】学车过程中撞伤他人由谁担责?
发布时间:2023-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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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李某是驾校的学员,刘某是驾校聘请的教练,驾校安排教练刘某负责教导李某驾照考试“科目三”的训练。在训练的过程中,教练刘某因有私事需要先去处理,便安排学员李某自行在驾校训练场上练习“科目三”,李某在驾驶车辆过程中操作失误,将训练场上的一个学员撞伤。


意见分歧


    本案中,对于伤者的损失由谁承担,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是直接侵权责任人,应该对伤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驾校放任学员在没有教练陪同的情况下驾驶车辆,应该对伤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不应对伤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伤者的损失应由驾校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解读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学习机动车驾驶,应当先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再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学员在练车过程中所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应,由刘教练承担,但是刘教练是驾校聘请的员工,其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驾校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伤者的损失应由驾校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 |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罗成法官 | 本文仅供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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