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吕琴女、林晨积极承担社会法律援助责任,在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中成功为被告人作罪轻辩护。
2020年1月,杨某和韩某找到刘某,要求其提供银行账户接收转账,并将接收的款项兑换成“比特币”,再转入指定账户,二人承诺给刘某2%的利润。刘某明知该款项来源不正,但仍怀侥幸心理,用其账户接收46.7万元,转换成“比特币”后再进行转移,并获利9450元。事实上,杨、韩二人是在通过上述方式为他人转移诈骗款。2020年4月2日,刘某被某区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9月2日某区检察院以刘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某区法院提起公诉。检方认为:“刘某在本案中表现积极,转移款项金额较大,情节严重,是主犯”。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刘某是否为本案的主犯?
我所辩护律师经全面阅卷、可视化梳理、沟通当事人、分析案情,认为刘某的行为虽然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从卷宗中反映的案件事实及其证据来看,其在三人的犯罪团体中的作用相对较小,没有发挥主观能动性,基本是工具人,归案后积极坦白犯罪事实。从犯罪地位上看,虽然刘某与韩某、杨某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共犯。但是刘某完全按照韩某的指示实施行为,且只获取其参与部分2%左右的利润,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较低、获利较少、本案中介入程度较浅,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某区法院最终全部采纳了我所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刘某在本案中介入程度较浅,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刘某应依法减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