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某租用某村李某的鱼池养殖观赏鱼,双方签订了《鱼池租赁合同》,双方约定,李某将位于某村的鱼池一处,出租给李某养殖水产使用。另双方在合同中特别约定,合同期内如遇到国家建设或乡镇需要征用土地时,甲乙双方无条件服从,本合同同时解除,征地单位按征用规定予以的土地及其他补偿费归甲方(出租方)所有。合同上没有体现这一片鱼池的面积大小。合同期内,由于本地某镇新一轮百万亩造林绿化工程建设的需要,某村的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及地上物需要腾退,并且发出《腾退补偿实施方案》。该《方案》中明确:被腾退人包括合法租赁土地的使用人(这里的合法租赁土地的使用人是指本村村民租用该村集体土地的人,涉案土地的合法租用人是李某,不包含从李某处租用的王某)对被腾退人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或拆除配合费。政府只与李某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强行要求王某某将观赏鱼迁移走,李某拿到补偿款后以合同有约定为由拒绝给王某某补偿,王某某委托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李某支付迁移补助费2516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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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令被告李某给付原告王某某养植物迁移补助费25168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付清。二审: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涉案租赁合同也不例外,虽然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觉得合同中约定征地补偿款全部归出租房所有。但是依据《民法典》第566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我们知道征地补偿款中有一项就是拆迁费用,我们认为迁移补助费应该是谁迁移,补给谁,王某某与李某之间的合同虽约定土地补偿及其他补偿费归李某所有,但并没有明确对迁移补偿费的约定,再说,根据该项补偿的名称和目的也能看出这个应该归王某某所有。最终人民法院支持了搬迁费用归王某的诉讼请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