枢正案例
充分发挥律师辩护职能,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李帆、符泽民律师成功为A某故意毁坏财物案辩护
发布时间:2023-04-07

2021年3月,犯罪嫌疑人A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并被刑事拘留,又于2021年4月被取保候审。

A某委托内蒙古枢正律师事务所李帆、符泽民律师为其辩护。接受委托后,李帆、符泽民律师经过向A某和侦查机关了解A某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得知该案起因是B某的羊圈及相关设施被他人用吊车拆除毁坏。据嫌疑人A某称其当时只是与那辆拆除案涉羊圈的吊车一起来到案发地点,并不是其雇佣的那辆吊车,其也没有指使过吊车司机拆除案涉羊圈。后李帆、符泽民律师到案发现场了解具体情况,并向周围人员进行调查毁坏案涉羊圈的实际参与人等相关事实。辩护人认为,从故意毁坏财物罪犯罪构成来看,该罪主观方面必须具备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客观方面必须有实施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而本案中,A某主观上没有毁坏案涉羊圈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直接毁坏案涉羊圈或者具体指使他人毁坏案涉羊圈的行为,在其他人拆除案涉羊圈的过程中没有实质性参与,其行为不应当被认定为犯罪。李帆、符泽民律师结合调查了解到的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多次与公安机关沟通,并向公安机关出具了《A某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法律意见书》。最终,公安机关采纳了辩护人意见,以A某“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决定撤销此案。

此案在公安机关立案后最终能被依法撤销,离不开辩护律师的认真调查了解案情,以及根据故意毁坏财物罪主、客观方面的犯罪构成进行精准辩护。公安机关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最终使当事人免受冤屈,人权得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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