枢正普法
【枢正普法】老人在儿子刚去世时被孙子劝说放弃遗产,可以撤销
发布时间:2023-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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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裁判要旨

1、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虽然办理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手续,但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仅作备案之用,不作为工程计算等经济往来的依据,故法院以实际履行的《施工协议书》作为案涉工程价款结算标准,并无不当。2、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包括工程竣工后验收合格和正在建设中的工程经阶段性验收合格的工程及经过修复后验收合格的工程。案涉工程存在大量质量不合格的事实,经鉴定机构鉴定,确定修复费用金额,并由承包方承担。由此可见,案涉工程属于经修复后验收合格的情形,在发包方欠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施工方可以从该工程拍卖或者折价价款中优先受偿。

案例索引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哈尔滨凯盛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2017)最高法民终730号】

 

争议焦点

 

备案的施工合同无效后应如何确定价款结算依据?工程质量不合格在承包方承担修复费用的前提下是否还可主张建工价款优先权?

裁判意见

阿华、阿东为老黄的儿子,杨阿婆为老黄的母亲。20178月老黄因病去世,阿华、阿东、杨阿婆三人均为老黄的遗产合法继承人。20179月,阿华、阿东拿出一份事先打印好的《放弃遗产继承声明书》让杨阿婆签字,理由为阿东的孩子要落户,需办理老黄房产的过户手续,相关部门要求提交上述声明书。该声明书写明,杨阿婆自愿无条件放弃对老黄全部遗产的继承权。签字两天后,杨阿婆因病住院,经诊断患有急性肾盂肾炎、极高危高血压病、痛风、肝囊肿、肾结石等疾病,入院记录载明,患者精神、饮食、睡眠正常。

 

20185月,阿华、阿东为了确认遗产归属,以继承权纠纷为由向集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放弃遗产继承声明书》有效。2018710日,杨阿婆向集美区法院提起反诉,要求撤销该声明书。

 

阿华、阿东认为,杨阿婆神志清楚,没有证据证明在签字时处于危困状态或缺乏判断能力,且放弃继承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此外,杨阿婆具有高中学历,对声明书的内容有足够的判断能力,杨阿婆放弃继承遗产的行为并未导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也未导致其生活困难。因此,杨阿婆签署上述声明书不存在可撤销的情形。

 

杨阿婆认为,该声明书系阿华、阿东事先制作好,未给她充分时间考虑,自己身患多种疾病,且签字时儿子去世不久,情绪低落。签署地点在阿华、阿东两人家中,没有人将声明书内容逐字逐句念给她听,也没有为她提供老花镜进行阅读,并未真正理解声明书的内容及其后果,因此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署上述声明书,有权申请撤销。

 

【法院裁判】

 

首先,杨阿婆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签署《放弃遗产继承声明书》并在遗产分割前主张撤销该声明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其次,杨阿婆签署声明书是为了配合阿东办理孩子落户手续,真实意思并非放弃对老黄全部遗产的继承,且签字时现场并无他人提供意见或提示风险,故杨阿婆对签署声明书的行为存在重大误解,其主张撤销声明书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撤销的要件。

 

此外,杨阿婆年事已高、体弱多病,又处于年老丧子的悲痛之中,阿华、阿东作为放弃继承的受益方,在无证据表明二人有明确向杨阿婆提示签订声明书的后果及二人的真实目的的情况下,让杨阿婆在两人事先制作的声明书上签名显失公平。故依法可撤销该《放弃遗产继承声明书》。

 

【法官说法】

 

本案如何认定《放弃遗产继承声明书》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承办法官李乐解释,该案件涉及老年人权益保护问题,应当充分考虑老年人诉讼能力偏弱、涉及家庭成员矛盾复杂等特点。

 

本案中,杨阿婆虽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客观上确实存在认识、判断能力下降的问题,且身患多种疾病,在处置遗产继承的重大权益时,仅有阿华、阿东在场,并无其他亲属或者专业人士在场告知后果、提供意见或提示风险,明显对杨阿婆不利。杨阿婆签署声明书只是为了配合孩子落户,并非放弃遗产继承,因此该份声明书的内容并非杨阿婆的真实意思表示。

 

该份声明书的签署明显违背公序良俗。儿子去世仅两周,杨阿婆丧子之痛未愈,亲孙子便诱导年老多病的祖母放弃对儿子全部遗产的继承,这一行为显然有悖家庭伦理和社会道德。此外,老黄本是杨阿婆的养老依靠,其去世后使得杨阿婆失去了重要的养老来源,阿华、阿东不仅从未提出任何关于祖母养老的承诺,反而劝说其放弃遗产,这种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于法无据且为社会所不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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